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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杂谈
婚姻关系中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点击: 时间:2017-07-19 18:12:00
    在我的婚姻介绍职业生涯中,每天都会遇到各种人世间悲欢离合的案例,有的不可思议,有的令人欣慰,有的让人唏嘘不已,有的让人扼腕痛惜。从业十余年来,我接待了千万名不同生活背景、不同感情经历、不同社会阶层的单身朋友,竭尽所能为解决他们的终身大事服务。服务过程也是百转千回,由一个一个的既曲折又温馨的小故事串联起来,编织出了一幅感人的难以忘怀的工作画卷。
还记得三年前我接待了一位30出头的本地单身小伙,人长得很精神,目光炯炯有神,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多年,算是事业有成,我为他介绍了一位秀秀气气的温柔可人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女孩。两人见面后彼此印象不错,就安排他们自己交往了。大约二个月后,男孩找到了我,面带愁容,一看就知道有心事。他吞吞吐吐地向我讲述了一个棘手的事实。
他最近身体不适,在医院检查后被查出患有梅毒,医生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他不想把自己病情告诉女孩,生怕破坏了这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爱恋和感情,但治疗过程漫长、又无法向家人朋友诉说,致使他的心理负担越来越大。他找到我倾诉自己最近这段时间的苦楚,突然又情绪激动地要我保证绝不告诉女孩,我思量再三答应了他。送走他后我心里矛盾极了,男孩和女孩都是十分优秀的单身青年,两人也早已步入晚婚行列,能够在短短数月内达成“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意愿是件让人高兴地事情,我应该真诚祝福他们才对。但男孩的病传染性强、治疗难度大,不告诉女孩将会犯下原则性的错误,告诉女孩又会伤害男孩一颗真诚、脆弱的心,怎么办?
最终理智战胜情感,我拨通了女孩的电话,委婉地告诉她男孩的病情,告诉她梅毒的可治愈性,并安慰她不可急躁,好好考虑与男孩的关系。可惜的是,女孩最终还是向男孩提出了分手。此后,男孩向公司领导投诉,性病属个人隐私,婚戒老师不应该将其向外人公布。
这是一起典型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矛盾引发的纠纷。从法律角度来说,隐私权是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男孩认为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无权处分,且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但我在不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就将病情告知对方,侵害了他的隐私权。知情权在法律上又称了解权,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知情权既包括公法方面的事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等,也包括民事方面的情况。我认为婚恋双方婚前应当负有告知对方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家庭状况的义务,即婚恋双方具有一定知情权。
在这起基于婚姻关系的纠纷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更为凸显。现代婚姻关系中,即使是夫妻这样亲密的人身关系中,人们也希望拥有一定的隐私空间,然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可能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或者夫妻家庭的共同利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正是缘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不断膨胀和对社会信息的透明要求而引发的。如何解决两者的矛盾,我认为应当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
首先,公法权利大于私法权利。从性质上看,隐私权属于私法上的权利;知情权主要属于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二,知情权和隐私权这对矛盾如何处理必须遵循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从状态上看,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隐密的静态权利,它不仅禁止批露当事人个人的正面信息,也保护涉及隐私的负面信息。
但一些涉及隐私的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可能对夫或妻一方的正当权益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案例中男孩染上性病,可能通过共同生活影响女方的身体健康,甚至给女方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其他如丧失生育能力、存在心理或生理上的问题等等,隐瞒这些信息不符合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婚姻关系中隐私权的范畴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除了不得违背公法权利外,也不得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标准。
我公司领导在了解事情真相后,主动劝慰开导男孩,身体比爱人更重要,只有健康的身心才能赢得美好婚姻。同时宽慰他放下心理包袱,好好治病,早日康复,为迎接一段新的恋情打好身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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